台灣街頭藝術家Bbrother,在新生南路巷弄內的作品。許多人聞塗鴉而色變,但在紐西蘭,有位模板藝術家Otis Frizzell甚至與警方合作過戶外廣告,宣傳新血加入警察行列。這些警方資助的模板乍看下不可思議,條子不是應該要去抓胡亂噴漆的年輕人嗎?怎麼反而花錢「鼓勵牆壁作畫」?
其實我們可以用開放的角度看待周遭,為何牆壁不能是畫紙?為何人行地磚不能是展售空間?又是誰說,床鋪一定要在屋簷下,不能餐風飲露、仰望繁星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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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關魚提供,此新聞來自於台灣好生活電子報。與噗浪引發的討論串http://www.taiwangoodlife.org/gallery/novapig/4467
與一些我的回應:
關魚,感謝分享的連結,也感謝此文章作者的厚愛。 妳所附的連結也很有趣,討論到體制/塗鴉、政府/個人、合法/非法的兩面辯論。但對於“與體制分道揚鑣“此標題,本人還是感到一陣的頭皮發麻之感。塗鴉不是人,我沒辦法幫塗鴉說話,但我可以為自己說話。對我來說,當初選擇塗鴉,是因為大學畢業時沒錢,台灣工作環境剝削,邊賺錢邊創作只是美好想像,而不可能是現實。所以我得找一個便宜不花錢、而人人都可以看到的方式創作,所以我才可以不用工作。
我的創作儘管大部份被歸類於“非法“,但是很多時候還是使用官方部門的資金,或是跟各種單位合作。如果說體制是僵化的,這事可以在世界的很多地方成立,但在台灣可能要再想想。在這裡,體制之靈活,無意識形態、現實主義,台灣官方可以將各種反對聲音吸收、消化,據為己有。
所以,如討論串所述,如果把創作者放置在社會良心的角色,有太抬舉個人、也太扁低眾人無良無誠之嫌。那是否也反應了我們的心理狀態?在這社會裡,就連良心,都得由幾個政治明星、名塗鴉客、名嘴、名導演來表達。
謝謝你的回應,已將討論的來龍去脈整理在好生活報原圖文底下:
http://www.taiwangoodlife.org/gallery/novapig/4467#comment-2774